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力借款本金190000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力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148960元(以本金14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2年9月5日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为114660元+以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3年6月1日计算至2017年3月23日为34300元),本息合计338960元。逾期不还则按月利率15‰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4元,公告费600元,均由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4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且未提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唐志勇审判员吴婷人民陪审员陈立梅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张兴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