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芬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25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明确指向原告,被告责令限期拆除的涉案房屋也并非原告建造。被告又认为被诉行政行为针对的是涉案房屋的建设者而不是原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的建设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因此原告不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原告诉称自己是涉案房屋使用权的受让人,但未能提供合法受让的证据,故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予裁定驳回。原告在涉案房屋租赁中的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维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华芬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华芬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罗华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弟审 判 员  周 轶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

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驳回起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于下列范围:……(二)驳回起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