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
百零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宝特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宝特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越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6854.25元及逾期利息(以实欠款额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越丹科技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1元,由被告中山市宝特利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1元,由被告中山市宝特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铭德审判员 黄燕芳审判员 蒋伟成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季旭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