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郭会卿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刘海燕借款本金一万五千元;二、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郭会卿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刘海燕借款本金一万五千元;二、郭会卿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刘海燕利息(以一万五千元为本金,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借款次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宽限期之日止,按年化百分之二十三点五标准计算);三、郭会卿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刘海燕利息(以一万五千元为本金,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化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由郭会卿负担(于本判决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由郭会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海燕118元,其余1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用由郭会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海燕,具体数额以实际缴纳的人民法院报社发票数额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左文兢人民陪审员 王淑芝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朝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