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
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欠款人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
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被告陈淑荣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条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被告
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被告陈淑荣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张达财要求被告陈淑荣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最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六条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一款、
二十九条一款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达财借款本金20000元;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达财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陈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达财,借期内利息4800元(20000元×0.02元×12个月,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三、被告陈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达财,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元,由被告陈淑荣负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元,由被告陈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斯日古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