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与杨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桂陵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韦 龑书 记 员 刘建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