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桂陵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韦 龑书 记 员 刘建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