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与胡永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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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濉溪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顾国安审判员  张 侠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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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