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二被告应对向原告林某某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
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二被告应对向原告林某某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由二被告按照月利率2.5%计算并支付利息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
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2.5%计算并支付利息的主张,其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同时被告张某于2016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
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
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对原告林某某主张由二被告支付2016年7月12日向被告出借10000元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由二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主张,因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
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由二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为调整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
第八条、
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一十条、《最高人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
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某某借款
下:一、被告张某、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某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张某、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林某某违约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张某、罗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某人民陪审员 蒲明科人民陪审员 鲁晓慧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蒲佳翔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