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56
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56号11栋-1层359号车位(权×××)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梦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