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群与易丹、四川省彭山欧名师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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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56号11栋-1层359号车位(权×××)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梦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