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巧英与张洪贵、刘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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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石巧英负担。审判员 丁恒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惠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