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故陈玉玲因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中华联合财险平顶山支公司首先在豫D×××××号车投保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华联合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陈玉玲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2015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本院核定车辆损失60200元,货物损失15059.8元。关于陈玉玲所请求赔偿的营运损失,虽提供了其事故发生前的营运收入明细,但该明细未扣除油耗、人工工资等,其据此请求每月按10万元的停运损失计付证据不充分,且其在法院释明后拒绝申请鉴定,故对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待其有新的证据后可另案起诉。陈玉玲主张雇佣司机的工资属营运成本其可在营运成本中主张;若其不主张营运成本,单纯主张工人工资损失,因其雇佣司机的工资与其工作量挂钩,工资多少属动态,其主张每月8000元工资亦缺乏证据,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陈玉玲所诉的罐体检验费是2016年3月18日支付,该费用是为保障其正常运营支付的年检费用,发生在该事故发生前,与本案无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第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四十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
第十五条、
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陈玉玲各项损失共计75259.8元。二、驳回陈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1元,由陈玉玲负担7800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1元,由陈玉玲负担7800元,李军营负担12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惠珍审 判 员 孙新鸽人民陪审员 李德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乐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过错责任
第六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则和过错推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发生交通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
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
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