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珍与王太原、王全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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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玉珍负担。审判员 赵睿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飞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