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勤与董光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郑永勤负担。审判员  郑保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