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账户的
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美鳌花园”项目2号楼、3号楼全部可售房产及老城国用(2009)第号、老城国用(2012)第号、老城国用(2014)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宋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秋云书 记 员 许 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