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宪治、石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田宪治、石海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双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田宪治、石海涛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振怀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