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先仲裁,不服仲裁再提起诉讼,但原告仲裁申请,因主体不适格,被稷山县劳动
五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先仲裁,不服仲裁再提起诉讼,但原告仲裁申请,因主体不适格,被稷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并未形成仲裁裁决;2、被告李某某从我处承揽部分水道砌砖、抹地面工程,该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双方之间工程款尚未结算。即双方之间是否拖欠工程款不明确,起诉我公司,诉错对象。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照片证明李某某承包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李某某申请证人刘某某出庭作证,证明下雨造成地基下沉,在刘某某安排下已就下沉处进行了重打。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3月,被告李某某承包了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鑫花苑打地面、下水道工程。原告徐某某在被告李某某承包的工地上打工。工程完工后,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某某部分工程款。原告的工资款尚有6880元未付。另查明,2017年8月14日,稷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稷劳人仲不字[2017]第0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具有诉权;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劳动争议案件应先仲裁,不服仲裁才能提起诉讼,原告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并未形成仲裁裁决,原告不具有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
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
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原告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有权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具有诉权。二、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是适格的
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具有诉权。二、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被告。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由于被告李某某承包的工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我公司与其就工程款尚未结算,即双方之间是否拖欠工程款不明确,起诉我公司诉错对象。本案是就拖欠工资不服劳动仲裁提起的诉讼,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之间的工程款是否结算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作为被告不适格的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原告的工资款应由谁承担支付责任。被告李某某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对其雇佣人员实施的劳动成果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
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于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工程款尚未结算,不能确定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被告李某某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被告李某某与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也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故被告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宜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即无约定,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某某工资款6880元;。
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某某工资款68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李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李某某
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有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志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