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同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同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春梅延期交房违约金2776元(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止),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至被告按照法定要求向原告交付房屋之日止;二、被告大同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整体验收后具备交付条件后向原告冯春梅交付E道车位;三、驳回原告冯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原告负担934元,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原告负担934元,由被告大同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周毅超人民陪审员梁建军人民陪审员李春珍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窦建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