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劲刚与黄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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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六条、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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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月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

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月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朱劲刚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黄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黄月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赖丽恂人民陪审员  罗惠敏人民陪审员  胡今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珊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