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与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六十条、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十条、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杰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杰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二、被告黄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杰利息(以三千五百元为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计算标准,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陈杰已预交二十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陈杰已预交二十五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由被告黄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跃增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世昌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