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山东天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

零三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五条、

五条、第一百零八

第一百零八条、

条、第一百五十四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542334.36元,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54233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