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一百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
零三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五条、
五条、第一百零八
第一百零八条、
条、第一百五十四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542334.36元,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542334.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