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联胜审判员 王思皓审判员 邓林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闯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