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冶土资执罚[20
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冶土资执罚[2017]6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自行拆除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上罗村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拆除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开明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人民陪审员 闵 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梅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