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第一款、《��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十七条第一款、《��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永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告梁永源起诉称:梁永源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
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永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告梁永源起诉称:梁永源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滘西村8巷1号的自有房屋,于2008年6月21日被大沥镇拆迁办强行拆除8年多,至今拒绝作出安置及补偿。2017年3月14日,梁永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单号1060457943121)向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政府国土办申请,要求公开拆迁办强拆房屋划入武广高铁10米安全控制线内属于征地对象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内容(强制拆除房屋决定书及通知、公告、建设用地批准书),大沥镇政府国土办于2017年3月15日签收成功,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梁永源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回复。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南海区政府作出的南海府行复〔2017〕27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确认南海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梁永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EMS邮单(1060457943121),拟证明梁永源于2017年3月14日向大沥镇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单位是大沥镇政府,收件人是石成同。第二组证据:《行政复议申请书》,拟证明梁永源向南海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第三组证据:《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EMS邮政单号(1039777632822),拟证明《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被告南海区政府辩称:一、南海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程序合法。南海区政府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梁永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次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告知其补正申请材���。2017年6月26日,南海区政府收到梁永源的补正材料后,经审查发现梁永源的申请仍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程序合法。二、南海区政府作出《不予
第一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程序合法。二、南海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内容合法。梁永源认为大沥镇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
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梁永源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补正材料仅可证实其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石成同邮寄了“资料1份”。由于石成同并非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政府信息公开��指定收件人,梁永源向石成同提交申请不能视同为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申请。同时,邮件记载的“资料1份”亦不能反映其中包含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梁永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尚不能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南海区政府不受理梁永源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合法。请求依法驳回梁永源的诉求。南海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和依据。第一组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EMS邮寄单据(单号:1060457943121)、梁永源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证据材料清单》;2.《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南海府行复补〔2017〕30号)及送达回证;拟证明南海区政府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梁永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月20日要求其补正申请材料。梁永源所提交的EMS邮寄单据证实其于2017年3月14日向石成同邮寄了“资料1份”。第二组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说明》、《提交证据材料清单》。拟证明南海区政府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梁永源的补正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系梁永源案外制作,不能证实其有向大沥镇政府提交。第三组证据:《大沥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共大沥镇委大沥镇人民政府党政人大政协总工会领导工作分工》,拟证明梁永源并没有向大沥镇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邮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邮寄的对象也非大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第四组证据:1.《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EMS邮寄单、查询记录。拟证明南海区政府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了涉案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同年30日以EMS邮政快递向梁永源寄送。第五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第(一)���、
(一)���、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经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南海区政府对梁永源提供的
经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南海区政府对梁永源提供的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梁永源对南海区政府提供的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梁永源寄出邮政特快专递一份,EMS单号为1060457943121,收件人信息记载:收件人石成同,单位名称大沥镇人民政府,内件品名为“资料1份”。石成同收到该邮件后已按一般信件处理。2017年6月19日,梁永源向南海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大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大沥镇人民政府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永源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南海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了南海府行复补〔2017〕30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通知梁永源在15日内补充提供曾经要求大沥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该通知已于2017年6月22日送达给梁永源。2017年6月26日,梁永源补充提交了签署时间分别为2017年3月14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2017年6月26日的《说明》。2017年6月28日,南海区政府对梁永源作出了南海府行复〔2017〕27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尚不能证明你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你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永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梁永源已于2017年7月1���收到该决定
对梁永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梁永源已于2017年7月1���收到该决定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
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
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梁永源以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海区政府作为大沥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梁永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南海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南海府行复〔2017〕27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了梁永源,行政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南海区政府作出的南海府行复〔2017〕27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梁永源提起行政复议的实质是其认为大沥镇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已��成行政不作为,故其针对该不作为的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梁永源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补正材料仅可证实其曾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单号1060457943121)向石成同邮寄了“资料1份”。经查,“石成同”是大沥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并非大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非大沥镇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收件人,故梁永源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补正材料不能证明其曾经向大沥镇政府提出过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南海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南海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永
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永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梁永源
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梁永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永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梁永源负担。
原告梁永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梁永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长 郭 赟审判员 陈智扬审判员 孙 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