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静玉与李玉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

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刘    畅审判员 姜  晓  旭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