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3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
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3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裴 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