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修昌与徐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八条、

八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

七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

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修昌借款本金16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修昌借款本金169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许修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0元,由被告徐爱军负担。如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0元,由被告徐爱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