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化纤丝空气变形加工项目的建设,处罚款50000元。依据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化纤丝空气变形加工项目的建设,处罚款50000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化纤丝空气变形加工项目的生产。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
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化纤丝空气变形加工项目的生产。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9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
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吴环罚决字2016/206号行
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吴环罚决字2016/2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的执行由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龚 悦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戴 畅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