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本与姜路忠、杨明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

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姜路忠所欠原告等人的劳务费未向原告等人申明系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况且被告姜路忠多次通过被告杨明知的银行账号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因此两被告

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况且被告姜路忠多次通过被告杨明知的银行账号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因此两被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

第八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路忠、杨明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仁本支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路忠、杨明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仁本支付劳务费人民币343125元,并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12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23125元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张仁本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23元,被告负担31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72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可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 骏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