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轩与王益林、王宜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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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益林、王宜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益林、王宜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 晴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敏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