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恒与马德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六

第六十一条、

十一条、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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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德俊给付原告周庆恒自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的购车款2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0元,减半收取计5835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0元,减半收取计5835元,由原告周庆恒负担4265元,由被告马德俊负担1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167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潘洪亮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一条【合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

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买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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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中华人民

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