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凤、李琴等与廖金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德凤、李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23元,诚半收取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德凤、李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23元,诚半收取2512元,由原告庞德凤、李琴负担。审判员  朱懋强二0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思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