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和与杨梅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梅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

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梅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