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与李坪安贩卖毒品罪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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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587号案件终结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5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坪安有相关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云审判员 肖志成审判员 罗春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伟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