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庭与李坪安贩卖毒品罪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587号案件终结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5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坪安有相关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云审判员  肖志成审判员  罗春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伟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