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第四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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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
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
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闫会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彩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