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建文的银行存款;二、查询、扣留、提
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建文的银行存款;二、查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建文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建文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23220元及执行费为限,至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何 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真翔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