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腊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

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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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