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华与吴幸戬、沈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义务部分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速民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