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
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原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建房义务,该房屋经验收合格,被告包全锁已入住该房屋,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
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被告包全锁的房屋系由原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建,危房改造补助款已发放至被告包全锁,故被告包全锁应将危房改造补助款20000元支付给原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包全锁给付危房改造补助款20000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包全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关于与原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合同约定,房屋质量不合格,不给付建房款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包全锁给付危房改造补助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全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危房改造补
决如下:被告包全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危房改造补助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包全锁负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包全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