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
百零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晓芳审判员 丁广宇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保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