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明与许长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明明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