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牛子峰、岳玉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一百七十六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五条、

百九十五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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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一百九十八条,《中

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建信村镇银行有

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子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其中450000元贷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9.5%计付至2017年9月18日止,2017年9月19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9.5%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中300000元贷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9.5%计付至2017年9月26日止,2017年9月27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9.5%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牛子峰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与被告牛子峰、岳玉环协议,以抵押的二被告所共有的位于新野县西环路中段西侧(新房权证字第021311、02××12号)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仍由被告牛子峰偿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0元,减半收取5825元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0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二被告牛子峰、岳玉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星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楠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