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条、
二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条、
百一十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泰机械(吴江)有限公司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泰机械(吴江)有限公司借款14859.62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程泰机械(吴江)有限公司指定帐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60)如果被告张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张伟负担并于本判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由被告张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程泰机械(吴江)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审 判 长 吴荣荣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朱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