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三垒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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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宜宾盈泰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利萍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