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归还借款19700
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归还借款19700元。二、驳回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高某已预交),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高某已预交),由张某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代理审判员 吉 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小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