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生与山西保利铁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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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建伟审判员 郝永丽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 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