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兴成与陈根、袁照书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兴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审判长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兴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审判长  陈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次央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