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扬州市天缘宾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春明9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扬州市天缘宾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春明914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庭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