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来与奈曼旗新镇国有机械化林场、奈曼旗新镇小大歹村村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庆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庆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庆来负担。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甄乐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