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来与奈曼旗新镇国有机械化林场、奈曼旗新镇小大歹村村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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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庆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庆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庆来负担。审判员 刘占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甄乐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