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七条、第五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
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五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
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中华奇石馆房屋占有使用费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中华奇石馆房屋占有使用费28947元;二、驳回原告南京中华奇石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徐雷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腾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宇燕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