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5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宗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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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计54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08元,由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峰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